• IDS登录
  • VPN系统
  • 高校网络理政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 >> 正文

关于印发《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9-01-18   作者:   关注:

 

 

 

 

 

 

川水职院〔2019〕12号

 

 

关于印发《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经学院2019年第一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18日          


附件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经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的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学院)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公务用车编制和经四川省水利厅批复的《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的5台业务用车,及其以后按规定更新或新增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管理、保障业务、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配备与经费管理、使用与处置管理、车辆运行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全院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办公室车队负责具体实施,车队指定专人负责全院公务用车的统一调度及使用管理。计财处、监察处、安办等职能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编制数量管理使用公务车。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根据相关依据向水利厅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调整公务车编制数量。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裸车价)以内、排气量1.8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根据学院多地、多校区办学,大量学生外出实习实训等实际情况,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 (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

2、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根据省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公务用车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水利厅审核后上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购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预算,按相关财务规定购置更新。

第九条  单位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应当以采购新能源汽车为主。

第十条  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三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严禁接送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根据上级安排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示。并根据上级要求安装使用不停车电子收费车载装置(ETC)和公务用车定位系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审批制度。学院各部门用车根据出差任务在OA上如实提交《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派车申请单》(以下简称《派车单》),注明出差人、出差事由、时间、地点等,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提交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院用车由办公室车队统一进行用车登记。《派车单》作为驾驶员差旅费报销时的依据,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及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全院每台公务车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公车使用登记表》(准确记录全部乘车人、出车事由、出行时间、地点、里程等信息),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每月对《派车单》和出行记录台账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除外派公出情况外,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都江堰老校区,羊马校区的指定车位上;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停驶封存。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考核。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出行记录台账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注意油箱油量,提前加油,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同车出差人员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外事接待、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公务用车不能满足时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临时租赁车辆以原则上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租用超标车或者豪华品牌汽车;费用由学院公务车辆预算经费承担。

第十八条  规范调度,保证公务用车高效运行

1、各部门应尽量控制出差次数和人数,非紧急情况用车需向车队车辆管理人员提前一天提交《派车单》,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用车方向统筹安排,尽量采取拼车形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紧急情况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车队提出申请,手续后补。未经车队车辆管理人员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2、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用车时间超过三天的,还须分管办公室院领导同意。

3、学院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临时用车,由计财处负责人向车辆管理人员口头申请。

4、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实行驾驶员轮流值班制度,由办公室车队编制《驾驶员值班安排表》,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是特殊的国有资产,未按程序报经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改变公务用车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学院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的监督检查,学院办公室、计财处每季度统计一次每台车辆行驶的里程、运行费以及各部门用车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计财处、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学院公务用车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学院纪委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2、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或者个人名下的;

3、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4、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5、挪用机要通信公务用车的;

6、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7、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8、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9、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办法中的“特殊情况”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水利厅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我院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车辆运行与维修管理办法

(暂行)

2.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驾驶员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车辆运行与维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及差旅费等费用报销由院办车队统一管理。

第三条  驾驶员持加公车油卡车到指定加油站刷卡加油,加油车辆应与绑定车辆号牌相符。

第四条  严禁公油私用。公油私用一经查实,除需补偿已用油料外,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取消驾驶资格。取消年度评优、晋级资格。

第五条  驾驶员长途出差时,因加油站不能刷卡或没有指定加油站确需现金加油时,需出具该加油站的正式发票,填写说明原因,乘车人签字确认后,交到院办车队统一报销。

第六条  驾驶员各种费用的报销:每月驾驶员报销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出车补贴费等由车队队长根据驾驶员出勤表核实登记,院办主任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计财处统一报销。

第七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报告车队队长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修车后驾驶员应对修车费用签字确认。驾驶员私自到指定点以外的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八条  驾驶员不得接收维修厂、汽车装饰洗车店等的礼金及请吃请喝,一经查实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取消驾驶资格,取消年度评优、晋级资格。

第九条  车辆维修费在2000元以下,由车队队长同意,2000-5000元由车队队长报院办主任同意,超过5000元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和维修。

第十条  费用结算:油料在每月的20日前后结算一次,车辆维修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车辆保险和驾驶员意外险在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购买。由加油站、维修站点、保险公司出具正式发票,经院办车队核实、院办主任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计财处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该办法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驾驶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驾驶员基本要求

第一条  根据《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驾驶员需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保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文明行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检查和消除隐患,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安办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  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厉行节约,力戒浪费,搞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  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遇有紧急、突发情况时能够有效联络。

 

第二章  对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速通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卡实行商务卡(ETC专用)管理加副卡制,副卡一车一卡,登记发放,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人员或车辆发生变动时,应填写ETC速通卡交接表(附表1),并报车队备案。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车队结合运行情况,进行测算、审核后统一办理ETC速通卡的充值缴费。

第八条  车载ETC速通卡装置出现故障或遗失,应向院办车队报告,并及时维修和挂失补办。

第九条  驾驶员在四川省内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在有ETC速通卡设备的收费站使用现金缴费;车载ETC发生故障除外,但必须索取并保存好有效的收费票据,同时乘车人员须签字确认。

第十条  驾驶员在外地执行出车任务,无法使用ETC速通卡设备而使用现金缴纳通行费、停车费等费用的,应索取并保存好有效的收费票据,同时乘车人员须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对未报请院办车队,私自改变行车目的地的或行车目的地的行车路线发生重大改变所产生的高速路费,一经查实,按实际产生费用10倍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ETC速通卡费用的统计结算时间为每月5日。持卡人需持上月的过路过桥、停车费等发票和有关收费清单经院办主任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计财处转账到商务卡(ETC专用)。

第十三条  严禁对车载ETC接收装置私自改装或将该装置挪作私用。若有发现,一经查实,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实施,由院办车队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章  违章处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车辆发生交通违章罚款、扣分,由驾驶员本人到交警队接受处罚,罚款、扣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交通违章被扣满分者,一律自费参加培训后再上岗培训,培训学习及考试期间不记出勤,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院办车队同意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本人负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印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