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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日期:2020-03-10   作者:   关注:

 

 

 

 

 

 

 

川水职院党〔202013

 

 

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学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学院2020年第5次党委会通过,现印发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会会议议事

规则

 

 

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310  


附件

 

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法规文件以及《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的,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二、议事原则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学院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决策,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做出决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集体的决定,须无条件服从。

第七条  坚持团结协作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谅解、相互协作。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把握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形成切合实际的正确决策,着力解决学院发展重大问题。

第九条  坚持接受全体党员监督的原则。对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需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不能以党委会会议代替。党委会要定期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三、议事决策范围

第十条  学院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院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要点,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审议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制定落实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六)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党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以及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办法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审定院级以上奖励、表彰推荐人选,决定党内院级奖励表彰人选。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院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五、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也可书面印发有关部门,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评估和反馈,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及时提交党委会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会议认可。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六、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举行党委会的时候,党委委员必须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主持人同意,同时应将本人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或由党政办公室转达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政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

第三十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政治纪律,严守秘密,对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及过程,凡是没有要求向下传达和对外宣传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4日起施行。原《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03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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