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水职院党〔20
20
〕92号
关于印发《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规章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定管理办法》已经学院2020年第48次党委会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定管理办法
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规章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工作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向上级的请示和报告;为处理紧急事项而应急制定的文件;校内各单位制定的办事指南和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三)以学校章程为准绳,维护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的统一性;
(四)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五)校内各单位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六)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管理行为,保证管理工作的执行力,促进管理工作向服务型、效率型、节约型转变;
(七)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范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条、款、项、目。“条”冠以“第×条”字样;“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项”是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冠以“(⼀)”、“(⼆)”等数字序号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冠以“1.”、“2.”等数字序号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
第二章 立项、起草、审核与决定
第七条 立项。校内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前提下,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认为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申请单位应填写“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审核登记表”中“立项审核”部分,对制定(或修订、废止)本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做出说明,报党政办公室审核,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是否立项。审议立项申请时,由申请单位作说明。
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直接立项。
第八条 起草。规章制度立项后,由申请制定制度的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并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由行为主体指定的单位牵头负责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直接把不同的意见一并报上。
第九条 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填写“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审核登记表”中“草案审核”部分,并将该登记表、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初审。党政办公室主要从是否与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法律顾问主要从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由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单位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党政办公室审核规章制度草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后再报请审核: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单位对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提出理由较为充分的;
(四)有其他应予退回的情形。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是否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意见。
第十一条 决定。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根据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分为:
需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起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请上会。对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提请党委会审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审议通过后,起草单位按公文印发程序提交印发。
分管校领导决定无需上会直接发布的。起草单位按公文印发程序提交印发。
第三章 发布、备案与解释
第十二条 发布与备案。经审核通过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按公文印发程序提交印发,由党政办公室印发公布、备案,并编入行政规章制度汇编,并负责监督实施。由党政办公室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校内各单位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党政办公室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解释。规章制度本身应明示负责解释的单位,具体解释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规章制度决定的决定主体,报该决定主体(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并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依据规章制度制定的执行细则和解释性文件,需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修订与废止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把建章建制工作常态化,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党政办公室应当开通信息反馈渠道、设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收集校内外对学校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转请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处理,或者形成自己的研究意见报请学校审议。
第十五条 修订。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订: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订的;
(三)规章的主管单位或者执行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十六条 废止。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需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订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十七条 修订、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
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原则上由立项、起草、审核、决定该规章制度的相关领导和单位立项、起草、审核、决定,通过后,由党政办公室公布。
规章制度修订、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0年第48次党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学校制定的规章,校内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清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附件:1.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审核登记表
2.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