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章 程
2015年12月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学生及学员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章 附则
序 言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6年的四川省灌县水利学校,1960年举办大学专科,定名为灌县水利专科学校,1961年因国民经济困难恢复中专建制,先后更名为四川省水利学校、四川省水利电力学校。2003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和2012年,学校分别被水利部、四川省确定为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秉承“以水为师,致力零失败教育,培养完整人格的人”的办学理念,坚持“依托水利、服务社会、立足四川、面向西部”的办学定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工学融合、校企一体、特色鲜明、质量优良、社会满意、国内一流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Sichuan Water Conservancy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都江堰市水校路88号。学校设都江堰校区、双合校区和羊马校区三个校区,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依法变更法定住所或设立、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经批准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专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
第八条 学校立足水利电力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需要调整和设置专业,构建适应地方、行业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体系。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行业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水利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政行企校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协同发展。
(五)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自主制定和实施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享有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接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权利,对学校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院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教学系(部)、职能部门、产学研机构和附属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设置若干二级教学系(部),教学系(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学校和教学系(部)的责、权、利关系,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重大事项的主要决策形式,根据不同事项由系(部)主任或党支部书记(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减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实行合署办公。学校职能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服务职能、政策执行和对外联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独立设置或与校外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附属单位在生产经营的同时服务学校实习实训、师资培养、行业培训等教学任务,促进教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广泛开展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和教授治学的主要载体及形式,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二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对学校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提出建议,对各层次的教学管理工作及过程等进行咨询、监督和指导。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独立负责地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管理相关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及进修提高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二)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评聘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用制度。
(三)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学校按照院系(部)二级管理的要求对教职工进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岗位及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内部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劳动,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健全教职工专业技术(技能)职务晋升、专业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职工的学术行为,引导教职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离退休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的义务。学校按照国家、四川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学生及学员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休学创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帮扶体系,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没有学籍,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维护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加强与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际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社会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学校依托附属校办企业,积极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吸纳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探索多种办学模式。
学校依托行业和省级相关部门,立足自身优势,建设发展好四川省文联创作培训基地、四川中共党史教育培训基地和蜀水文化研究培训基地,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发展和繁荣水利特色校园文化。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资源,主动为社会开展各级各类非学历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与社会各界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按学校规定开放学校图书馆和文化体育场馆设施,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组成,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为宗旨,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校友包括在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享有学校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获得的捐赠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进行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行。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强化财务运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与权益,并合理合法利用,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禹脉传承 厚德励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中间是三条流线型曲线组合成抽象的溢流坝形状,水流顺坝而下;三条曲线也代表三相正弦交流电,既体现了学校是培养水利、电力人才的基地,又突出了学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的职教特色。下方有“195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圆上方是校名中文名称,下方是校名英文名称。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学生佩戴的学校徽章分别为红底金字和蓝底金字。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部分从上至下印有蓝底白字校徽、校名中文名称、校名英文名称,校旗横挂长宽比为3:2。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10日。
第七十五条 学校网址为www.swcvc.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四川省水利厅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办公会议提议,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本章程施行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