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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水职院党[2010]13号
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按照省水利厅党组和省教育工委《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学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责任,规范重要管理事项的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统筹学院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院级领导班子成员要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级领导要按照廉政风险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指导和督促,完善各单位(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 学院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做好学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同时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按照“认真梳理、抓住重点、规范运作、融入体系、建立长效”的工作方针,从梳理和完善日常工作流程入手,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和自我监督机制,降低廉政风险。
第七条 学院廉政风险点的责任单位(部门)要树立主体意识,切实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四个步骤,即排查廉政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检查防范效果和完善操作流程,融入到业务管理的全过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八条 学院廉政风险点的责任单位(部门)要强化内部监督意识,不断完善和切实落实内部监督机制。在决策层面,要切实落实本单位(部门)的“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分级管理;在执行层面,对于涉及人、财、物的重点岗位要认真设计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工作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在监督层面,要做好信息公开,将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岗位考核内容,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第九条 学院廉政风险点的责任单位(部门)要强化持续发展意识,实现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要在已确定的廉政风险点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不断调整、修正、完善防控措施,努力提高本单位(部门)的管理水平。
第十条 学院廉政风险点的责任单位(部门)要结合年终总结,检查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责任领导在年终述职述廉中要包括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学院纪委要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责任单位(部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要将检查工作列入学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中,检查结果要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 对于责任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因失职造成廉政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的,将根据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附件: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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