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函[2007]52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 元。我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特别困难)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困难)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000元。贫困生等级按《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每学期最多有1门不及格科目;且不合格学分未达到降级、退学的标准;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任何不良嗜好,符合《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5、受资助学生若在资助期间有违反本规定条例者,学院将停发所发资助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学年初,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按一定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再由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比例分配到各班。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四川 (责任编辑:学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