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及其行政机关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学院在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在校学生、成人高等教育类、中职教育类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并按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分管院级领导、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后勤处、系部及教师、学生代表和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19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对申诉进行复查,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给出复查后的处理意见。
(四)学生对复查处理有异议,应协助学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申诉的范围
学生对下列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被退学处理的。
(三)其它涉及学生个人权益的相关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委托代理人申述的,被委托人必须是父母亲或直系亲属,并写有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及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复议小组,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复议小组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专门的申诉复议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做好签收登记记录,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必须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适用听证会的情况: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
(二)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
(三)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程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并上报申诉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