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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违纪处分办法

日期:2018-11-14   作者:   关注: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全院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在校学生、成人高等教育类、中职教育类的学生管理。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和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参加或策划宗教聚会活动;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煽动闹事;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张贴散发各种宣传品、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主动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院坚持教育和宗教分离的原则,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严重扰乱学院教学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法令者移交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以下情节者: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  买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外,返还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根据累计价值作如下处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300~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600~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盗窃、诈骗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者、为盗窃、诈骗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

(八)非法刻制公章并利用其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按盗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应条款处理;

(十)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记过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反省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除照价进行赔偿外,视其情节和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警告至以上处分。

第九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至以上处分。

2、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至以上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至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

(四)凡打架斗殴者(含肇事者、打架策划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十条  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聚众赌博者

(一)在学院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提供赌具或场所,未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并收缴赌具和赌资。

第十二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观看淫秽录像视频、淫书、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至以上处分。

(二)在校异性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女性等行为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1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3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正、屡次重犯累计超过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不认错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考试作弊、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院考场纪律,虽未进行作弊但已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

(四)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除第(三)项外的其它作弊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对考试违规的具体处理按学院《考试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校园、宿舍、图书馆、食堂、社团、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制度的:

(一)对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教学楼内吸烟、大声喧哗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以上处分。

(二)对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图书、期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内饲养宠物者,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私自撕毁、涂改学院文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没收物品和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

(七)严重违反社团、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处分。

(八)恶意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擅自在外租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夜不归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砸物品,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下河(湖)游泳、戏水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使用烧水棒、热得快、明火等违反用电管理和消防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凡酒后发生的其它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一)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以上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以上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包庇隐瞒坏人、坏事者,在违纪事件调查中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以上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它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消防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生处和有关系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教学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学生处和各系部协助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学院内学生其他违纪情况,原则上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

(四)其它涉及跨系部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系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材料(检讨中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报经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部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部,各系部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核实本人陈述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材料。凡参照本办法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报学生处审核。

(二)学生处负责审核系部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审核认定违纪事实记录不清、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确、程序不正当、或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有权要求有关系部复核事实、重新量罚或提出意见。如学生处调查结果和系部存在分歧较大,应报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根据本办法属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处分以下者,由系部研究决定,草拟处分决定;凡处分属开除学籍者,由学生处报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主管院领导签发,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发文并出文告,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直接书面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送达方式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七条办理),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学生申诉委员会核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做好签收登记记录,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本人又提出申请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经教育不改,违反学校规定2次以上(含2次)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留校察看、记过处分时间为12个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时间为6个月。

处分期满后,本人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由系部签发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报主管领导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未提出申请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学院内下列附加处罚: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处分期满后未申请解除处分者,仍不能参加当学年的评奖评优。

(二)按照《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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